呼和浩特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
导语 呼和浩特商转公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额度及期限已经公示,具体条件详见正文!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额度及期限
(一)借款人(含配偶)所在单位已开户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呼市购房申请贷款,需提供由住建部指定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名单范围内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
(二)借款人(含配偶)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在商业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并提供购房总价付款增值税普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办理银行转贷不受购房时间的限制,可随时办理。(若提前一次性还清银行贷款,不予办理转贷业务。)
1、购房套数的条件:(房屋套数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套数查询结果为准)
(1)本人(含配偶)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基准利率执行。
(2)本人(含配偶)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按照同期利率上浮10%。
(3)本人(含配偶)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受理。
2、公积金贷款申请次数条件:
(1)本人(含配偶)无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无担保行为。
(2)本人(含配偶)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3)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包含在内。
(三)抵押方式 (三选一)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个人用本人或他人的做抵押,贷款金额为抵押物评估价的80%(用2008年7月1日前房屋作抵押,应先办理共有证或进行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后方可抵押)。
2、未办理所购房《不动产权证书》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用所购房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并办理预告抵押登记(已在商业银行办理预告抵押登记的,可以用所购房办理二次预告抵押登记。待放款后及时注销商业银行预告抵押登记)。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建立公积金贷款风险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待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抵押《不动产登记证明》交予中心后,解除共管账户。
3、已办理所购房《不动产权证书》且已抵押到商业银行的,可以用所购房办理二次抵押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建立公积金贷款风险履约保证金共管账户,待解除商业银行抵押,公积金中心为唯一抵押权人后,解除共管账户。
(四)贷款额度
1、 借款人夫妻双方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为80万元;一方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上限为50万元。
2、 借款人(含配偶)公积金贷款金额为首次且首套申请贷款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第二次或第二套申请贷款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3、 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超抵押物评估价的80%。
4、 借款人(含配偶)在本中心建立公积金的,贷款金额不超过(贷款所购房公积金支取金额+现公积金余额)的20倍;异地缴存公积金在呼市购房申请贷款的为缴存证明余额的20倍;余额的20倍不满15万的按15万计算。
5、 借款人(含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征信报告贷款月还款额及其他负债的合计不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60%。如超过需找建立住房公积金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担保行为的职工作为担保人(异地的以担保人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为准)。
6、 公积金贷款金额等于当前征信报告中个人住房贷款本金余额。
贷款额度同时符合以上条件。(贷款额度以5000元取整计算)。 (五)贷款期限
借款人(含配偶)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不超出借款人(含配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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