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失业金领取标准

导语 呼和浩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第1-12个月按照呼和浩特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第13-24个月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失业保险金

  发放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1)失业保险金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5%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超出24个月的,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2)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满10年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或者夫妻双方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8%发放;从第13个月开始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8%发放。

  (3)发放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享受期限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满5年的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满7年的领取1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满8年的领取1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满9年的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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