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次及领取的金额标准

导语 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等12个档次。

  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个人缴费

  (一)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对于16周岁至59周岁已缴费人员可以在以前缴费年度上按更高缴费档次追加缴费;对于已享受待遇人员,追加缴费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5万元(最高缴费档次7000元×15年)。

  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满足以下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各旗县区试点启动之日)时,已年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因个人原因造成未领取待遇的,自其按规定申请领取待遇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2、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缴费满15年的,直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不足15年的,待其补齐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补贴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78元,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待遇享受人员追加缴费后,重新计算待遇,从追缴费的次月按新标准计发待遇。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申领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年度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2020年去世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536元〈128×12〉)。办理注销登记期间领取养老金的,从其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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