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夫妻双方生育的子女中有死亡的,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引人留人18条措施的通知》,其中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呼和浩特市户籍家庭,发放一次性育儿津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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