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办理托管班需要什么手续?

导语 呼和浩特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在每学期开学前40日向属地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表、经营者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呼和浩特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营者在每学期开学前40日向属地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表、经营者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二)旗县区人民政府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在收到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符合条件。

  (三)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者发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由旗县区教育部门在开学15日前,在所属旗县区政府网站和各中小学门前显著位置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四)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辖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报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旗县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各成员单位。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二)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被托管学生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退还剩余期限费用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属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说明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三)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四)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五)加强对托管学生的管理,禁止托管学生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及周边喧闹扰民,负责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

  (六)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关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七)《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推荐阅读:》》呼和浩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政策(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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