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指南
导语 呼和浩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为12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
(一)参保人应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对于16周岁至59周岁已缴费人员可以在以前缴费年度上按更高缴费档次追加缴费;对于已享受待遇人员,追加缴费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5万元(最高缴费档次7000元×15年)。
三、政府缴费补贴
(一)政府对参保人员逐年缴费给予补贴。缴费金额缴费金额为200元补贴35元、缴费金额为300元补贴40元、缴费金额为400元补贴4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补贴60元、缴费金额为600元补贴65元、缴费金额为700元补贴70元、缴费金额为800元补贴75元、缴费金额为900元补贴80元、缴费金额为1000元补贴85元、缴费金额为3000元补贴90元、缴费金额为5000元补贴95元、缴费金额为7000元补贴100元。
(二)自新农保、城居保制度实施之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对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规定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享受政府补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补缴中断年度的缴费,但不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三)追加缴费不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四、个人账户
(一)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二)个人账户资金用于参保人年老时养老,只有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或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等情况,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取。
1、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以下材料办理个人账户余额领取手续。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4)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
2、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注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本人。
3、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包括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本人。
五、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加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满足以下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各旗县区试点启动之日)时,已年满60周岁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因个人原因造成未领取待遇的,自其按规定申请领取待遇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2、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缴费满15年的,直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缴费不足15年的,待其补齐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发放养老金。
(二)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补贴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78元,在此基础上,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3、待遇享受人员追加缴费后,重新计算待遇,从追缴费的次月按新标准计发待遇。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其养老金。申领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可以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的上一年度自治区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2020年去世人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536元〈128×12〉)。办理注销登记期间领取养老金的,从其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中扣除。
六、参保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自治区(省)、盟(市地)、旗县区转移的,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转入地旗县区级社保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旗县区级社保机构寄送《内蒙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转出地旗县区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二)根据内政发[2015]21号文件规定,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遵循如下规则:
1、衔接处理的主要方式:(1)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2)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2、衔接处理的程序。(1)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2)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做出说明。(3)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4)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3、衔接的发生原因依参保人申请。如果参保人不主动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衔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原则上不得主动进行合并处理。
4、衔接的处理时间原则上在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因参保人去世等原因需要清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处理。
5、多地参保时衔接处理地为最终待遇领取地。即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七、重复参保处理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八、重复领取待遇处理
禁止参保人员同时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九、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的扶助政策
(一)对城乡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五保供养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对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2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三)允许政府代缴人员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享受缴费补贴。
(四)对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自2018年12月起,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此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为2020年12月31日,已经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支付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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