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失业金领取期间医保代缴政策

导语 呼和浩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代缴医疗保险费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代缴医疗保险费条件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且正常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后,按月核定、代缴医疗保险费。

  (2)代缴医疗保险费方式

  (1)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8%的比例缴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8%比例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按4.8%的比例缴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4.8%比例参保缴费。不需个人前来办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代缴。

  (2)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8%的比例缴费)参保缴费。办理方式:填写《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登记》后,由工作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

  (3)在呼和浩特市市本级医疗保险机构参保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前,个人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部分,在本年度缴费期结束后予以返还。不需个人前来办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返还并发送手机短信通知。

  (4)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改制分流人员医保代管平台,在内蒙古自治区级医疗保险机构参保、缴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行先缴后返,个人缴纳的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在领金结束后,递交缴费票据予以返还。

  所需材料:银行缴费收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改制分流人员医保代管平台出具的缴费税票及本人社保卡原件复印件。

  办理方式: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填写《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申请返还。

  市本级办理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9楼90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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