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全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上牌时间、地点、材料等详见正文!
赤峰市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及全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将全面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时间
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号牌的,应当在11月30日前申请登记并取得号牌。登记时间: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2025年9月1日后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登记并取得号牌。
二、登记地点
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为现场办理,全市各地已设置建设多家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服务点、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门店,群众可根据实际就近办理。
具体办理地点附后(注:带牌销售门店仅受理新购车辆注册登记业务)。
三、车型范围
(一)此次登记工作仅限于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办理并核发号牌,不包括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以及其他三轮、四轮电动车。
(二)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取得号牌的,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三)本条例施行前已办理并领取号牌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继续有效,可不再重复登记。
(四)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申请过渡期通行号牌(有效期为5年)。
(五)办理登记和取得号牌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办理方式
电动自行车车主需携带相关材料,自行将电动自行车骑至登记上牌服务网点,现场交验车辆,经工作人员审核、查验合格后,予以登记上牌。
五、手续材料
(一)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所有人应当自9月1日起三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或社会代办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
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4.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5.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的,提交所有人本人出具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个人承诺书》。
(二)2025年9月1日后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
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或在购买本车辆并具有“带牌销售”资格的销售门店办理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或其他来历证明;
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4.买卖双方签订《双向告知承诺书》;
5.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
1.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信息不全、有误或无效的;
2.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与实际电动自行车不符的;
3.属于拼装车的,或者改变电动机、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
4.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
5.属于被盗抢车辆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六、法律责任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三)违反《条例》规定,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四)在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代办上牌为名,额外收取费用或强制搭售保险等附加产品,如有发现,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五)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通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赤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8月22日
登记业务咨询服务电话
(备注:建议在法定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拨打电话)
附: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带牌销售登记服务点、社会代办服务点地址,群众可就近选择办理。
网点持续更新,敬请关注。(注:带牌销售门店仅受理新购车辆注册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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