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赤峰市限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 2022年1月4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内蒙古赤峰市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限时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围

  赤峰市行政区域内。

  二、禁放时段

  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

  三、有关要求

  (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劝阻群众燃放烟花爆竹。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通告有关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社会公共环境。

  (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属地责任。

  (三)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运输、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四、责任追究

  (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举报(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相关文件及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2年1月4日

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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