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政策解读

导语 2023年11月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呼和浩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2023年11月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呼和浩特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呼政办发〔2023〕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3年12月2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及依据

  原《实施细则》实施以来,为规范我市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上位法的出台与修订,原《实施细则》中关于“设立分支机构”、“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等规定与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优化营商环境等要求已不相适应,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网约车经营活动和促进网约车健康发展,依据六部委《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网约车行业监管实际,修订形成了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2023年2月,市交通运输局起草了《实施细则》,先后向各部门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业内专家、行业企业征求了5轮意见,并向社会公布了为期一个月的征求意见公示,结合反馈意见及法务审核建议,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提交市政府。2023年10月13日上午,市政府2023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7章36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及行业监管部门;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共5条,明确了申请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共6条,明确了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的车辆、驾驶员及申请办理相关证件应具备的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共9条,明确了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并对经营行为作出了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共6条,明确了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任务;第六章法律责任,共2条,明确了网约出租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相关政策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3条,对《实施细则》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说明,明确了实施日期。

  四、新旧政策差异

  《实施细则》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修订,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删除了与上位法冲突的内容。

  2020年原《实施细则》出台以来,对呼和浩特市网约车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因上位法的颁布与修订,原《实施细则》出现了滞后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删除了“非本市企业法人须设立在本市市场监管、税务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监管平台”、“车辆近两年内无非法经营处罚记录”、“其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删除了“撤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作废从业资格证、暂停受理新增车辆”;删除了“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未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由原许可部门撤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等与上位法冲突内容,确保与国家政策方针保持一致。

  (二)进一步提高车辆性能,实现差异化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不断打破技术壁垒,车辆性能得到极大提升,根据六部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有关要求,为了能够实现我市网约车多样化、差异化发展,提升驾驶员与乘客的驾乘体验,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新能源车辆轴距从2600毫米提高到大于2700毫米,续航里程从250公里提高到大于400公里。

  (三)进一步精简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拓宽办事渠道、满足“放管服”有关要求。对第十六条进行了修改,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所需要件中删除了“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作协议”,删除了“具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符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可以经背景核查合格后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驾驶员本人可自行办理业务,并将网约车、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两证合一”,使巡游车、网约车从业资格证互相通用。进一步拓宽办事渠道,解决了平台公司在为驾驶员办理证件时的卡点;删除了第七条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两项已在省级备案内容,进一步精简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四)明确经营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将“应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修改为“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不得异地经营内容。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经营责任,规范经营行为。

  (五)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分工,加强监督管理。

  因机构改革后部分单位名称变更或承担职能的转变,在《实施细则》中作了相应调整。对职能发生转变的部门重新划分了监管责任单位;取消已无监管职能的责任单位。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共同对网约车行业加强监督管理,维护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六)对一些表述进行了修改,使文件更加准确、严谨。

  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将第十四条中“登记变更”修改为“变更登记”;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记录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信息,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依法予以公示”,使文件更加准确、严谨。

  政策解读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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