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供暖暖气不热怎么申请退费?

导语 供暖季到了,近期部分热用户对供暖问题有一些疑问。比如呼和浩特暖气室温不达标能否减免费用?企业退费流程是什么?一起来看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规定

  采暖期内,对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48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供热单位未按时履行供热义务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热7天以上的,按停热天数退还热费。

  具体退费分两种情况。

  一是供热公司因供热设备故障、一次网跑水、停电导致设备停用等造成无法正常供热,供热公司会第一时间告知用户,并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修,尽可能最短时间恢复供热。如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或者累计停热7天以上的,供热企业将按停热天数退还热费。

  二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不热问题。根据相关条例规定,供热企业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进行随机检测,检测结果应当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并报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是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暖气不热,则根据不热天数进行退费;如果是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不热,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也不进行退费。但用户可向供热公司反映,供热公司上门查找原因,能现场解决的现场解决;如果现场无法解决,供热公司进行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尽可能帮助解决;如本采暖期无法解决,待采暖期结束后,用户可根据供热公司提供的方案报请相关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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