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内蒙古师范大学官网招生简章

导语 2024内蒙古师范大学招生章程发布,国标代码:10135。招生条件、录取规则、招生咨询电话等详见正文!

  2024内蒙古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师范大学2024年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及层次

  第二条学校名称:内蒙古师范大学 国标代码:10135

  第三条学校校址:

  赛罕校区: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81号。

  盛乐校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盛乐经济园区。

  第四条 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自治区重点大学。

  第六条 毕业证书种类: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重大问题由招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普通高考本科生招生录取的日常管理工作。招生办公室和各学院参与招生录取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招生工作文件精神,对参与的招生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选拔和培训,确保学校招生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 成立由学校纪委书记、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组长任组长,驻内蒙古师范大学纪检监察组(纪委)有关人员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工作全过程。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批次

  第十条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资源、社会需求及生源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录取批次

  (一)艺术类:区内本科提前录取,区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要求安排。

  (二)体育类:区内本科提前录取,区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要求安排。

  (三)文科、理科、蒙授文科、蒙授理科:区内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区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要求安排。

  第五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招生条件和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执行。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类)规定的选考科目。

  第十三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体检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一)英语专业、蒙授文科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要求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英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口语达到合格标准,英语听力成绩12分及以上,英语成绩100分及以上。蒙授文科英语专业要求考生英语成绩75分及以上。

  (二)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要求考生数学成绩80分及以上。蒙授理科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要求考生数学成绩60分及以上。

  (三)经济学(实验班)专业要求考生数学成绩80分及以上。

  (四)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要求考生体育成绩85分及以上。

  (五)旅游管理(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专业要求考生外语成绩75分及以上,外语只开设英语,其他语种慎报。

  (六)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要求:

  年龄条件:2004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身体条件:因就业岗位特殊性,录取时参照高考体检表,要求如下:

  1.女生净身高为163cm~175cm;男生净身高为175cm~185cm;

  2.无口吃,面部形态无异常,四肢关节功能正常,无畸形,步态自如,动作协调;

  3.着夏装时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或自残性疤痕,全身无纹身;

  4.考生应无精神病史、癫痫病史、严重心理问题等;

  5.单眼裸视力或矫正视力C字表0.5(E字表4.7)无色盲、色弱、斜视,无传染性疾病。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6.考生其他身体健康状况,请自行参照《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4)以及《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AC-67FS-001)Ⅳ类标准相关规定。

  (七)音乐类专业考生的声乐、器乐种类必须符合专业方向或备注中的要求。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录取方式:学校积极配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全部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

  第十六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 提档比例按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

  录取原则: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录取时以投档分为排序成绩。

  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专业录取采取“分数清”录取方式,即在同一个学校志愿中,按照“分数优先”的方式安排专业,专业之间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非艺术类专业和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采用“专业志愿清”录取方式,即对在我校投档比例线上且已经投档我校的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以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当所有专业志愿都录取完毕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投档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已投档考生,当考生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其次对文科和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下同)、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理科和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于艺术、体育类专业,当考生录取排序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考试、语文、外语、文科数学(理科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对于新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选考科目总分成绩排序。

  第十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录取,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按照公正、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并符合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

  (一)美术学类专业、设计学类专业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统考成绩,书法学专业使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书法类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对应本科最低控制线。

  1.以综合成绩换算成绩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排序成绩项为其综合成绩。

  2.未以综合成绩换算成绩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排序成绩项为其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 除 文化满分) 乘 60%+(专业分 除 专业满分) 乘 40%〕 乘 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

  (二)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使用音乐教育专业统考成绩,音乐表演专业使用音乐表演专业统考成绩,舞蹈学使用舞蹈类专业统考成绩,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使用表(导)演类(服装表演)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达到内蒙古自治区对应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录取排序成绩项为其投档成绩。

  (三)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类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达到内蒙古自治区体育类本科最低控制线,专业统考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录取排序成绩项为其文化课成绩。

  (四)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和日语,其他语种考生,入校后需要在英语或者日语中选择进行公共外语学习。

  (五)公费定向师范生、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不接收专业调剂。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优秀高中应届毕业生。详见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教教师字〔2019〕36号)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编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乡村振兴局、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教教师字〔2021〕75号)文件。

  (六)校企合作办学各专业及方向、国际本科学术互认课程项目各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不接收专业调剂。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电话:0471-4392514,欢迎考生及家长咨询。

  网址:http://www.imnu.edu.cn。

  电子邮件:zhaoban@imnu.edu.cn。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以内蒙古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财政部科教司、教育部财务司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高校本专科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学校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新生入学后按规定进行严格复查。经复查,凡有谎报个人信息、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实行六公开三监督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若有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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