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失业保险金政策问答
导语 呼和浩特市失业保险金政策问答来了!包含申领条件、申领方式、发放标准、享受期限、续发情况等。
呼和浩特市失业保险金政策问答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
参保缴费满1年(只要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即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以社保信息系统内的停保原因判断是否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问: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
线上办理方式:下载“内蒙古人社”手机APP,或者通过微信、支付宝、掌上12333等电子社保卡平台线上办理。
线下办理方式:携带身份证、社保卡、就业失业登记证到线下窗口办理(市本级办理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2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问:失业保险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1)失业保险金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5%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超出24个月的,按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2)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满10年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或者夫妻双方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8%发放;从第13个月开始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8%发放。
(3)发放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问: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如何计算?
答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的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6年的领取15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7年的领取1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8年的领取17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9年的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续发失业保险金?
答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问:如何办理续发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答
办理时,不需要个人提供资料,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
问:续发失业保险金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
第1-24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继续按规定标准执行。领取失业保险金超出24个月的,按第13至24个月的标准执行。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代缴医疗保险费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代缴医疗保险费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且正常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在当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后,按月核定、代缴医疗保险费。
(2)代缴医疗保险费方式
(1)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8%的比例缴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8%比例参保缴费。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住院统筹保险(按4.8%的比例缴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按4.8%比例参保缴费。不需个人前来办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代缴。
(2)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8%的比例缴费)参保缴费。办理方式:填写《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登记》后,由工作人员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
(3)在呼和浩特市市本级医疗保险机构参保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前,个人已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部分,在本年度缴费期结束后予以返还。不需个人前来办理,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返还并发送手机短信通知。
(4)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改制分流人员医保代管平台,在内蒙古自治区级医疗保险机构参保、缴费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实行先缴后返,个人缴纳的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在领金结束后,递交缴费票据予以返还。
所需材料:银行缴费收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内蒙古自治区改制分流人员医保代管平台出具的缴费税票及本人社保卡原件复印件。
办理方式: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填写《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申请返还。
市本级办理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9楼904办公室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标准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其遗属可以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发放标准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中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
申领所需材料
①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院出具);或死亡注销证明(派出所出具);或火葬证(殡仪馆出具);
②死者及家属的户口簿:如死者与家属不在同一户口簿上,则需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合法材料,如结婚证;
③死者及家属身份证;
④死者或家属的中国银行卡;申领方式携带所需材料原件,线下窗口办理。
市本级办理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2楼人社综合服务大厅。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临时价格补贴是怎样发放的?
答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号)的相关规定,“全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或全区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启动联动机制”。“联动机制”补助对象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以自治区为单位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采取“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的办法,无需个人申请,依据自治区相关文件直接发放。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什么情形下,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答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问:如何查询失业保险待遇?
答
下载内蒙古人社APP,通过“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查询”模块可以查询。
问: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
答
可下载内蒙古人社APP,通过“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模块可以申请,也可本人携带身份证到线下申请待遇终止(市本级办理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9楼904办公室)。注:每月20日至月底为失业保险待遇结算期,结算期内无法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业务,在该时段申请地失业保险待遇终止,将于次月1日后处理。
问:为什么明明是被单位辞退的,或与单位协商一致离职的,却被告知离职原因不符合条件?
答
这种情况大概率是因为单位要求职工离职时必须填写主动离职或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选择的离职原因是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其他、等待在职转退休、统筹区内转移等原因造成的。职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据实填写离职原因,且一定要告知原参保单位据实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选择停保原因,经办机构在审核时,主要依据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的停保原因来判断是否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问:为什么我的失业保险金申请了一直没审核呢?
答
目前每月的失业保险金审核时间是1日至15日(含),每月16日至月底为待遇核定、待遇发放时间,无法进行待遇审核。因此每月1日至15日(含)申请的失业保险金会在当月审核,每月16日至月底之间申请的失业保险金会在次月1日至15日审核,下半月申请的人员等待审核的时间相对较长,但是失业保险金自申请之日起发放,因此每月上半月申请及下半月申请只是发放时间有早晚,待遇开始时间并无区别。
如果超过30个工作日,失业保险金仍在审核中,需尽快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原因。
问:失业保险金每月发放时间是什么?
答
每月15日(含)前申报的,发放时间为当月22日至月底之间;每月15日之后申报的,发放时间为下月22日至下月底之间,但是会补发当月待遇;目前每月发放时间不固定。如:3月1日至15日申报的,发放时间为3月22日至3月31日之间;3月16日至3月底申报的,发放时间为4月22日至4月30日之间,但是在4月发放待遇时会补发3月份待遇。
如失业保险金已审核通过,但在次月1日前仍未收到失业保险金的,需首先持社保卡到银行查询是否到账,确未到账的,需到银行核实社保卡金融账户状态,并尽快联系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未发放原因。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呼和浩特本地宝】,关注后回复【失业金】可获呼和浩特失业保险金领取入口/流程图解,查看多少钱一个月,能领几个月,领取条件,发放时间,咨询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