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要求

导语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全区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内蒙古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

  基本条件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二)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有充足稳定的开办培训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从业人员。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符合要求的培训材料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分为三类,并具备相应条件:

  1.法人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双方有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

  中小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

  (二)责任者

   1.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可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年及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

  (三)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他代表、行政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

  (四)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

  (五)从业人员

  1.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为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

  2.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3.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4.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且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学人员不少于3人。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体育类每个运动项目的专职教学人员不少于1人。

  5.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所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6.从事体育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体育学科教师资格证书或下列条件之一: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发、体育行政部门授权机构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授权的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指导)员等级证书。

  (4)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

  (5)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及以上体育专业学习经历且1年及以上从事相关运动项目培训经历。

  (6)其他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证明。

  7.从事艺术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所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文化艺术学习经历,3年以上所教专业教育实习经历。

  (2)中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相关专业职称。

  (3)经盟市及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专业人才(称号)。

  (4)其他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证明。

  8.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所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该类别相应资质。

  点击查看:》》内蒙古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要求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呼和浩特本地宝,关注后回复【培训】可获内蒙古培训机构设置条件/标准要求/管理办法/审批流程,下载申请表/备案表等附件材料。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