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文件一览

导语 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同意,《呼和浩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准入退出实施细则》印发发布。

  呼和浩特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准入退出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范承租人资格审查,明确准入、退出程序,有效解决无房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础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市行政区域内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本市常住无房的青年人和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承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租人须满18 周岁。

  (二)承租人在本市就业或创业。

  (三) 承租人及家庭成员 (已婚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未婚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 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未购买商业用房、写字楼或其他投资性房产。但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在旗县拥有房产,因工作需要在市区常住的;或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拥有房产,因工作需要在和林格尔新区、和林格尔乳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营园区和托清经济技术开发区常住的,可申请常住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租金

  第三条 承租人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通过手机 APP 线上申请,自主公开选房。产业园区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分配,剩余房源面向市场

  第四条 未享受人社部门租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校毕业生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享受租金减免。高层次人才 (包括博士研究生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按 100%50%、30%减免租金。

  减免期限不超过 60 个月,承租人离开本市工作或不再符合保障对象的,停止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第五条 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所需材料全部线上办理,提供PDF 格式文件。

  (一) 承租人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承租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提供户口页。

  2.就业、创业证明。与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签订就业合同的,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未签订就业合同的,须提供用人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创业人员提供个体工商登记营业执照。

  3.人才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高层次人才按照《呼和浩特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目录(试行)》提供相窑盂工踏纠败侵蚂柴喘庄猥蛋倪霍芳肇凡聒娟乡孟闾众爱铐揩鼻簧饱志娟玟龈阿队吁瞥赶氛证件、聘书等证明材料。

  (二)住建部门核查的材料

  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房产信息证明,

  第六条 承租人登录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 APP,按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将申请资料上传至相应文本框,自主完成线上公开选房,系统审查通过后,自动生成《房屋配租信息单》并反馈至辖区政府 (管委会) 和承租人。承租人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到房屋所在小区物业 (或房屋管家)处办理完毕入住手续。

  承租人数较多的单位 (企业),可由单位 (企业) 统一申请办理。

  第七条 承租人已不符合保障对象或自愿放弃租住房屋的,承租人应及时向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部门 (或房屋管家) 提出退房申请,经工作人员查验房屋、完成水电气暖交接手续后即可退房。承租人已不符合保障对象,但未在 1个月内提出退房申请的,超期后的房租按市场指导价全额收取;自愿放弃租住房屋的,退房后的预付房租、押金同时退还。

  符合保障对象的承租人 (包括家庭成员) 只能申请租住一套住房,需要变更住址的,承租人需先办理已租住房屋退房手续,然后可以再行申请。

  承租人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一)采取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的;

  (二)出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三)承租人已不符合保障对象,未在 1个月内提出退房申请的;

  (四)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

  (五)承租人转租或在房屋内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辖区纪委监委应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审核、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审查。职能部门人员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呼和浩特本地宝】,关注后回复【保租房】可获呼和浩特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管理平台网上申请入口(官网+app+微信小程序),查看申请条件/材料/流程/政策文件,优惠政策,房源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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