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21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及原则

导语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奖励标准

  (一)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与处罚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事项一致,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经处罚部门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判决生效的,给予举报人奖励3万元。

  (三)能够带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人员、场地、设备等进行指正的,额外给予举报人2万元奖励。

  奖励原则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二)一个举报事项按照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举报一个对象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就高原则以一条线索计算奖金;

  (四)被举报人除被举报事项外,还存在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形,只发放被举报事项对应标准的奖励,其他违法事实不在奖励范围内;

  (五)不在有奖举报范围内的事项,或未按要求提供个人和被举报对象准确信息的不予奖励,按普通举报事项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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