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辅警招聘条件要求(最新)

导语 最新议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了:

  辅警招聘

  第十七条 招聘辅警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凡进必考的方式,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核定的辅警用人额度内,制定辅警招聘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招聘使用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批准的辅警招聘计划,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招聘辅警。

  第二十条 招聘辅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进行笔试、体能测试与面试;

  (四)体检;

  (五)考察;

  (六)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应聘辅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践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对于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专门技能等特殊岗位或者特殊人员,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放宽到高中或者中专学历;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符合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聘辅警,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下列人员:

  (一)烈士的遗属,因公牺牲军人、人民警察和辅警的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救援人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

  (四)警察类院校或者政法类专业的毕业生;

  (五)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的人员;

  (六)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优先聘用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可以单列计划,定向招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二)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或者信息,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四)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五)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辞退解聘的;

  (六)曾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

  (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八)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辅警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职责要求、工作条件、试用期、合同期限和薪酬待遇以及解除合同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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