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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导语 呼和浩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呼和浩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违反《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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