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内就医无异地(附通知)

导语 自2021年10月8日起,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的任意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备案,出院时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

关于加快推进内蒙古区内就医无异地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全面深化医疗保障“放管服”改革,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提高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便利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在已实现区内门诊、药店就医购药无异地的基础上,近期将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内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无异地,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人员保障范围。在自治区区内各统筹区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二)政策实施范围。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外的区内其他统筹区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二、取消区内异地住院备案

  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服务,方便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取消区内异地住院备案。参保人员在区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无需备案,实现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按参保地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规范待遇政策

  区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和结算方式。

  在区内其他统筹区就医时,不再提高起付线、降低报销比例,实行同级别医疗机构同待遇政策。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立足于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异地就医服务,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调整政策,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明确职责任务。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参保信息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就医管理,指导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对于参保人员因故不能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参保地要保留原手工报销途径。

  (三)加强基金监管。异地就医医疗服务行为实行就医地管理,全区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获取非法利益。要建立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利用异地就医政策欺诈骗保行为,对欺诈骗保案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主动作为,向参保人员广泛宣传,普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结算流程等内容,并提供咨询电话加强舆论引导,为政策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本通知自2021年10月8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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