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指南
导语 呼和浩特市城乡困难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呼和浩特申请城镇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办理指南
事项名称:
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请条件:
持有本市户籍的困难群众,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办理渠道:
(1)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网上申请: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进入微信小程序搜索“呼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微平台”申请低保。
联系电话:
市民政局:0471-5182797;新城区民政局:0471-6218123;回民区民政局:0471-3824058;玉泉区民政局:0471-6373631 ;赛罕区民政局:0471-4211562;土默特左旗民政局:0471-2642979;托克托县民政局:0471-8513237 ;和林格尔县民政局:0471-7191702;清水河县民政局:0471-7910331 ;武川县民政局:0471-881978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市四区)、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五个旗县)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材料:
家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残疾证、学校证明、就业状况证明、病情诊断书、慢病手册、家庭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提供近三个月加盖银行公章的工资流水)等和旗县区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证明。
办理流程:
呼和浩特市城乡困难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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