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车牌号管理

导语 公安部在第102号令中对原机动车所有人所持有的原机动车号牌,做了如下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一、为进一步满足机动车所有人留用自己的号牌号码的需求。公安部在第102号令中对原机动车所有人所持有的原机动车号牌,做了如下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二、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5选1)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 1.新注册和外地转入的车辆,可以采用(5选1)和自行编排的方式。 2.本地过户的车辆只能采用(5选1)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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