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方案(原文)

导语 内蒙古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方案发布,明确了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时间和标准等,详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4〕14号)要求,更好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推动更多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入居民生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向家电销售、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包括电动自行车),并购买新家电(包括电动自行车)且取得销售发票的个人消费者,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

  二、补贴范围

  空调、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干衣机)、电视机、热水器(含壁挂炉)、吸油烟机、燃气灶(含集成灶)、洗碗机、空气净化器、微波炉(含一体机)、电磁炉、电饭煲、电风扇和净水机14类产品。产品须在中国能效或水效标识网备案且达到二级及以上能效,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商品编码。各盟商务局市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的补贴类型。

  三、补贴时间和标准

  自治区安排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

  (一)补贴时间。2024年7月1日起,补贴资金用完为止,2024年12月20日为最终截止日期。如果补贴资金使用完毕,由盟市商务局及时发布结束公告。

  (二)补贴标准。以“以旧换新”方式购买补贴范围内家电产品的个人消费者,按产品销售价格给予一定金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盟市自行确定,建议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5%。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电动自行车补贴由各盟市参照家电补贴制定标准。

  四、补贴券使用

  本次补贴通过线上平台发放,先到先得,发完为止。

  (一)收旧信息登记。消费者通过“以旧换新”小程序登记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旧家电回收价格、唯一编码的旧家电凭证序列号、新机购买人名称、身份证号、旧家电照片等信息。消费者交售的旧家电应保证机壳、线路板、供电电源等主要部件齐全。

  (二)补贴券领取。由参与以旧换新活动的商家确认收旧信息后,消费者在相关平台注册并领取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券。

  (三)补贴券使用。消费者付款时使用相关平台支付码或平台内绑定的符合相关要求的银行卡进行付款,系统将自动核销政府消费券。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

  五、资金管理

  自治区根据2023年底各盟市家电保有量,向各盟市预下达补贴资金,引导企业积极主动让利、金融机构叠加优惠政策,切实提升财政补贴质效。政策实施期间,各盟市根据前述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家电以旧换新消费者进行补贴。各盟市商务局审核并留存参与活动企业的家电以旧换新台账;2025年1月30日前将参与活动企业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厅、财政厅。财政厅根据商务厅确认结果进行资金清算。补贴资金结余的,自治区财政将予以收回。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

  1.盟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第三方平台,向社会发布活动公告,细化工作流程,组织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企业通过第三方平台便捷服务消费者。盟市商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财政局负责拨付补贴资金。

  2.负责通过公开征集参与以旧换新补贴活动的家电零售(回收)企业并对结果予以公告;与参与活动的企业签订承诺协议,由参与活动的企业承诺认真核实家电以旧换新信息,保证相关凭证、台账等信息真实性。

  3.负责监督销售企业诚信经营,以旧换新的新家电产品价格为正常市场价或活动优惠价,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4.负责严厉查处各类套取补贴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相关企业参与资格,向企业追回违规发放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负责以旧换新活动的宣传推广工作,并设立家电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二)参与活动企业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

  2.配合提供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确保落实家电“收旧”,按要求登记并核实家电以旧换新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旧家电回收价格、唯一编码的旧家电凭证序列号、购买人信息、发票信息、旧家电照片等),填报以旧换新台账。

  3.具备提供“上门送新、返程收旧”服务条件。参与活动的家电销售企业(或其委托的回收企业)必须具备相应回收能力,制定家电回收流程,将回收的旧家电交至有正规资质的家电拆解企业处理,不得私自进行拆解或进行翻新后流入二手市场。

  4.盟市商务局认为企业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本方案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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