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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2.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
4.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5.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将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相关违法行为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开曝光,使失信单位和个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在刑事立案前支付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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