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
导语 呼和浩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七大类医疗保险待遇。包含普通门诊统筹、住院报销、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大病医疗保险待遇、门诊特慢病待遇、“两病”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享受七大类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
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按65%支付,支付限额为600元;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500元以上的部分按6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支付,支付限额为2400元。
2.住院报销。
一个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政策范围内 | 医院等级对应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
住院医疗费用 | 三级甲等及以上 | 三级乙等 | 二级 | 一级及以下 |
三级丙等 | ||||
起付线-1万元 (含1万元) | 73% | 78% | 83% | 88% |
1万元-3万元 (含3万元) | 78% | 83% | 88% | 93% |
3万元以上 | 83% | 88% | 93% | 95% |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报销。
纳入支付范围的所有居民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一个年度内符合政策范围的费用累计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按90%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意外伤害门诊支付费用与门诊统筹支付费用及“两病”门诊保障统筹支付费用合并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元。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普通疾病住院待遇报销。
4.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范围如下:年度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剩余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累计个人负担费用14000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60%支付;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在上述基础上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5.门诊特慢病待遇。
门诊慢特病统筹支付费用计入城乡居民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每个病种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分别设定,乙类药品和部分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10%,符合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属于大病保险政策的费用按相关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6.“两病”待遇。
不设起付线,认定为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300元,认定为糖尿病或同时认定为糖尿病、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为600元。
7.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参加本市长期护理保险的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满6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经评定为中度、重度失能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参保人员,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职工 | 城乡居民 | |||
失能等级 | 机构护理 | 居家护理 | 失能等级 | 待遇支付 |
中度 | 900元/月 | 750元/月 | 中度 | 600元/月 |
重度一级 | 1200元/月 | 1050元/月 | 重度一级 | 750元/月 |
重度二级 | 1500元/月 | 1350元/月 | 重度二级 | 1050元/月 |
重度三级 | 1800元/月 | 1650元/月 | 重度三级 | 135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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