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实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分级管理

导语 从7月1日起,呼和浩特对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开展医保结算分级管理。分级管理仅涉及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结算范围,参保群众门诊统筹等待遇政策不变。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分级管理的公告

  呼和浩特市作为国家医疗保障局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试点城市之一,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医保发〔2024〕16号)要求,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按照“规划总量、调整存量、优化增量、提高质量”的总体原则,组织旗县区医保部门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等级专项评审工作。

  经审核评定,原已开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和部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未达到医保结算分级管理办法规定的门诊统筹(B级)结算标准。根据相关规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上述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结算等级统一调整为A级,后续仅提供医保个人账户结算服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此次调整并非取消门诊统筹政策。参保群众仍可在全市已开通门诊统筹结算服务的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享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患有慢性病和有特殊用药需求的患者,也可继续在原慢特病定点药店享受门诊慢特病和特殊用药待遇。

  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卫生健康部门,持续优化医疗机构药品配备机制,加大药品供应保障力度,全力满足广大参保群众日常用药需求,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附《呼和浩特市医保便民服务电子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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