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申报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条件及要求
导语 呼和浩特申报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卫健部门核查),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等条件。
呼和浩特申报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卫健部门核查),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核查),有精神疾患、吸毒史及暴力犯罪、猥亵儿童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公安部门核查)。
(二)设置场所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经营场所内设有水冲式卫生间(市场监管部门核查)。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经营者能够熟练操作(消防部门核查)。
(三)厨房独立设置,有上下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卫健部门核查)。厨房地面、墙壁、顶棚使用表面光滑、不渗水、易清洁的材料,有抽油烟设备,门窗有防蝇设施(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四)午休场所独立设置,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设紫外线消毒灯。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五)配备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设施,用于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标识明显,并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六)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七)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50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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