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养犬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导语 2020在呼和浩特养狗狗有什么规定需要遵守,养犬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一起来看看。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幼儿园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不得养犬。

  2、重点养犬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

  不得饲养烈性犬和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具体品种由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公布。

  3、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规范养犬的知识;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独户居住住所。

  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等圈养设施;

  (二)有安全防护设施;

  (三)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4、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免疫制度,未经登记、年检、免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接种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

  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免疫证明后,需通过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到属地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植入电子芯片,并发放登记证和犬牌。

  公安机关在办理养犬登记前应当对养犬人进行培训,提高养犬人文明养犬意识。

  养犬登记证实行一犬一证,每年年检一次。年检时,养犬人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免疫证明。

  5、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将犬只转让给他人的以及养犬登记证丢失的,应当在30日内通过犬类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或者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申请补发。

  6、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寄养、美容、交易、诊疗等盈利性活动,应当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重点养犬管理区内不得从事犬类养殖。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农牧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诊疗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兽医执业资格。

  7、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公园、市场、商店、饭店、学校、托幼园所、医院、展览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浴池等公共场所

  (二)除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外,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需征得出租车、网约车司机同意;

  (三)携犬出户时,对犬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重点养犬管理区内,遛犬出户避开主要街道和上下班人流高峰;

  (四)对烈性犬、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所携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六)养犬不得噪声扰民,不得惊吓他人,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不得斗犬、弃犬、虐犬、毒犬;

  (八)犬只死亡_的,养犬人不得自行掩埋,应当进行无定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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